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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农资流通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和农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全社会从事农资流通、加工、经营、仓储及与农资流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各地农资流通协会及其会员单位以及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协会、境外相关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农资流通协会;
(五)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凡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热心农资事业的同志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书或资料;
(二)经秘书处审核并经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
(六)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七)有要求协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利;
(八)有要求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九)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和自律公约,维护本协会的声誉;积极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维护行业声誉及利益,发展行业优势;
(七)如果有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的行为,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理事会可劝其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